在加拿大,不少人开有自己的小公司(Small Business),有的是真正雇有其他员工的小公司;有的其实就是自雇人士出于税务方面的考虑而成立的公司,雇主和雇员就是同一个人,最多再加上配偶。
在我的工作中,常有客人问我:自己有了公司,想买一份人寿或重病保险,不知道是以公司名义购买好,还是以个人名义购买好?我们今天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以个人名义购买很简单:就是个人是投保人(保单持有人),个人支付保费,同时,个人也是受益人(一般是被保人的至亲)。
但以公司名义购买保险的情形有好几种:
一是公司为关键员工购买保险,公司是保单持有人和付款人,同时,公司又是受益人,这是最常见的情况。
二是公司统一为员工购买保险,公司是付款人,但员工各为自己的保单的持有人,员工的亲人各是相应保单的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保费可算作公司费用,用作抵扣应税收入,但员工要将分摊在他/她保单上的保费算作应税收入,这本质上还是属于个人保险,相当于公司将相等于保费的“工资”发给了员工,员工再用这一部分“工资”购买了一份个人保险。
三是公司为关键人或股东购买保险,公司是保单持有人和付款人,但被保人的亲属是受益人,这是最不好的选择!保费不能抵扣公司应缴所得税,却要算作受益人的应税收入。
我们今天要讲的公司保险是指第一种情形。相对于个人购买保险来说,以公司为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来购买人寿重病保险至少具有如下三个优点:
第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用“便宜”得多的公司的税后收入来支付保费。比如,假如购买保险的年保费是$5万,如果要以个人名义购买,为了购买这份保险,公司需要向个人每年多发放远超过$5万的工资,会使个人所得税大大增加;假定个人边际税率为37%,则为了支付每年$5万的保费,就需要多发放工资$7.9万;但若以公司名义来购买,公司作为保单持有人和付款人,则只需直接用公司的税后收入来支付保费即可,这样的实际成本会少很多,因为公司税率一般都会比个人所得税率低很多(目前加拿大安省的Small Business的所得税率只有12.2%)。在本例中,支付每年$5万的保费(需用公司的税后收入支付),只相当于花费公司税前收入$5.7万,要比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方式节约$2.2万(7.9-5.7=2.2);
第二:将来的身故赔偿额会为公司的CDA账户增加一个相应的额度(Credits to CDA )。这个额度等于身故赔偿额减去ACB。CDA是按税法规定为每一个公司设立的虚拟账户,将来公司将分红分配给股东时,只要不超过累积在CDA里的Credits额度,股东就不需要为拿到的分红缴交个人税。
第三: 通过公司保险来实施Buy/Sell策略,可以很好地平衡和处理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亲属和公司之间的利益,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
另外,相对于其它被动投资方式来说,以公司为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来购买人寿保险也具有如下四个优点:
一是用同样的钱投到保单里,可以马上建立起一个保障,这个保障额相对于投资额(即保费)来说是被放大了很多倍的;
二是保单里的投资增值是延税的,从而可让投资人(投保人)享受到复利增长的威力和好处。如果是被动投资,则在当年就将以51.17%的高税率被征税,令投资效率大打折扣。
三是保单里的投资增值不会影响到小企业的主动收入的优惠税率的享受。而其它方式的被动投资收入若超过$5万,就开始对公司的主动收入的优惠税率产生影响,在达到$15万以上时,则公司就完全失去了主动收入的优惠税率了。
四是保单中积累的现金值将来可采用保单抵押贷款方式借出来免税放入公司账户,最终以保单的身故赔偿额来偿还,公司并不需为保单中的投资增值缴交增值税,但其它的被动投资方式则不能做到这一点。
当然,以公司名义购买保险也有一些弊病:
最大的麻烦就是将来在变卖公司、或关闭公司时需要将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从公司转成个人,这样会产生一些税务问题;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考虑设立一个不会受其属下营运公司的关、停、并、转等变化的影响的控股公司,以此控股公司的名义来购买和持有保单。
其二,公司购买的保险不能像个人保险那样享有免债权人追索的好处。
其三:保单的ACB一般要到被保人85岁左右甚至更大岁数以后才逐渐减少至零,若被保人不幸早逝,则早期的ACB会大于零甚至还很高,那么,加到CDA账户上的Credits就会小于身故赔偿额,这样,当赔偿额以分红形式分配到个人时,相当于ACB的部分就需要缴税。被保人身故时的ACB越高,需缴交的税款就越多。但个人购买的保险在任何时候的身故赔偿金都是全额免税的。
最后一点:若采用保单抵押贷款方式借款用作退休收入,虽然借款到公司账户里不需要计税,但公司再将借款分配给股东时将会被当作分红,股东需要缴交个人税;但个人保险的保单抵押借款则可全部免税使用。